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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细则

发布者:  时间:2013-05-15 00:00:00  浏览: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水电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需要,根据《全国供电规则》和长沙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圭白路和韶山路两校区的水电管理。
 
二、水电管理的组织与要求
第三条 后勤处、基建处负责全院水电的规划管理,负责拟定院内水电管线的新建、改扩建方案,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后勤处负责全院水电日常管理、水电供应计量、水电设施的维修保养及经营单位、私房业主水电费的收取等。后勤处应认真做好水电的收费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务求收费合理、账务公开。其中高压专变电管理严格按电力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恪尽职守,严格管理,严禁徇私舞弊。
凡从事电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水电费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管理。水电费的计价按照水电供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确保水电供应正常,遇有停水停电,除特殊情况外应事先提前一天通知。
第八条 后勤处要落实水电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人。
 
三、水电安装与维修
第九条 已经投入使用的水电设备设施和计量装置的检修、拆装由后勤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拆装。
新建项目的水电 “三通”安装,由后勤基建处会同基建施工单位建安,项目竣工后经验收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或拆除。
第十条 零星的新建、改造、装饰装璜的水电安装,必须报后勤处经同意后,由后勤处组织实施,决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水电设备的日常维修,采取使用部门报修和查修相结合的方式,水电维修人员应及时上门服务。属公共场所的水电维修,后勤处、物业管理部门应派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个人增加大功率的教学、科研、办公及营业设备,应向后勤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擅自增加大功率、大容量水电设施要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水电安装及维修过程的设杆、放担及管线走向等有特殊技术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涉,如有不同意见,可报请后勤处协调处理。
 
四、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十四条 后勤处安排专人负责水电总表及分表的计量、计费,并及时将用户计费单送交财务处或指定的收费人员,并促其按时收缴水电费用。
第十五条  后勤生产经营单位或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业主,其水电费按营业水电价格全额收取。
第十六条  应收水电费的所有用户都必须按表计量,照实收费。集体宿舍的水电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水电用户都应按期交纳(财务处代扣的按月扣除)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既不交费又扣不到工资的,经书面通知仍不缴纳的予以停供水电;被停供水电的用户申请恢复的,除补交完一切费用外再交50元的开通费后方可供给。
 
五、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理由后勤处负责,影响较大的报请学院处理。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故意少抄或不抄计量表、少收或不收水电费、发现水电表计量不准或停止工作不报告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相应扣除奖金、津贴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私自在表前接用水电、擅自更换计量装置和拆除铅封的均属窃电盗水行为,一经发现,除补交水电费外并处以5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学院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拆除用电装置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管线损坏的,经查实除修复费用由责任部门(人)承担外,并处500—30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禁转供水电或擅自改变水电使用性质。确需转供的必须征得后勤处的同意,并由水电管理部门实施。擅自转供水电和改变水电使用性质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人为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肇事单位或个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六、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接受监督和检查,支持和配合水电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耗能大、效率低的电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逐步淘汰,改用节能型的电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用电,人人有责。全院师生员工要增强节约意识,养成随手关灯、关水的良好习惯,杜绝常明灯、长流水的现象。
第二十六条  在水电的使用、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举报违章用水用电的行为,为举报人保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4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