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
工作人员 |
工作职责 |
公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公有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物尽其用、配置合理、家底清楚、管理有序、讲求效益。
第三条 后勤处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资产行使管理权,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购建、配置、调剂、对外出借出租、大型维护维修、监督检查、处置和核销以及拟订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使用不当、擅自拆卸、私自转借、擅自处置、保管不善遗失或损毁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 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为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十二类: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自管住宅等。
(三)通用设备
(四)专用设备。包括教学和办公使用的仪表仪器、机电设备、课桌、课椅等。
(五)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轿车、货车、摩托等。
(六)电气设备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八)仪器仪表及量具
(九)文艺体育设备
(十)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学院设置的展览馆、陈列室等一切文物和陈列品,不论价值大小,一律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十二)无形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之和计价。
(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计价。
(六) 融资长期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之和计价。
(七)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价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与配置
第九条 关系学院全局和各部门的购建,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编制的购建计划,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后,由后勤处统一组织购建。
第十条 购建物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院“经评组”有关人员参与。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必须由后勤处按程序报批并由政府采购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应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严格验收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不合格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结算付款。对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十二条 教学用房,由教务部门提出安排计划;其他业务(办公)用房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后勤处根据需要和可能全院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教工个人用房,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教工生活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四条 配置的房屋和物品原则上由申请部门使用,必要时后勤处有权抽调另行安排,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与维护
第十五条 配置给各系(部)、处(室)、馆及部门的固定资产,实行院系两级层次管理模式和实物负责人(即实物领用管理责任人)管理制度,实物领用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对所领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正确使用和完整、安全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领用教学仪器设备或办公设备时,应当规定和落实实物负责人(实物负责人必须是在编职工),领用人有实物验收义务,包括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质量的验收。后勤处据实办理财产领用登记手续,作为日后存查和核算依据。
第十七条 实物负责人在本部门内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本部门,不便继续管理原领用的物品时,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制作物品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签名外,还需监交人(部门负责人)签名,以此作为财产管理责任人变更依据,报后勤处备案。
第十八条 职工调离、退休、辞职、解聘,人事部门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对领用或管理了固定资产的,应当要求其到后勤处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否则,造成资产流失的由人事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因工作需要领用或管理了固定资产的,在工作岗位变动或办理离校手续时参照正式职工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后勤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的实物分类账和分户(部门)明细账;财务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财产总账和分类账,学院实行运行成本核算时设置分户(部门)明细账。
(二)各二级机构(预算单位)在学院实行运行成本核算时,建立固定资产财产账,与后勤处、财务处的分户(部门)明细账衔接,并以使用场所和实物负责人为单位分别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一条 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使用操作规程、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特别对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测、校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作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不定期对全院全部或部分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末后勤处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实物负责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学院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对允许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的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或租金,其占用费或租金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领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如果出现故障或损坏,一律按程序报修,由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凡私自拆卸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由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或实物负责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各部门领用或管理的固定资产,经专业人员维修后难以正常使用或淘汰的电子类办公用品,不得私自拆卸抽取其构件,一律按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办理。并办理有关财产的移交手续。移交后勤保管室时,经检查如果发现有构件缺失或人为损坏,由该部门或实物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院党委、行政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核销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产权、使用权转移或注销行为,包括实物的无偿调拨、出售、出租、出借、投资、报损、报废、捐赠和财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必要时按程序处理。未按程序处理的,视为贪污盗窃,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院长(法定代表人)批准,到后勤处备案。借出部门收回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时,应当组织有后勤处代表参加的验收,然后由后勤处收回另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三)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处置技术鉴定,并填写《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鉴定表》。
(四)后勤处审核后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办发[2005]21号文件和长沙市财政局长财公产字[2005]6号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 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后勤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后,并按《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系(部)、工会所办的经济实体投资或对外投资的,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使用资产过程中因违反操作规程等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的,按损坏程度折合成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的一定比例赔偿。
丢失学院资产,属过失人原因的,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按丢失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一定比例赔偿;属责任人的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的,按丢失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重置价赔偿。
因责任人的过错造成学院资产毁灭、丢失,损失巨大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