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现场施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进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
第四条 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现场施工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使用部门是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项目具有使用权的部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负责跟踪管理,充分考虑设计实施和完工后的使用效果,并提出合理意见。
第五条 学校聘请的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服从学校管理,并代表学校负责对工程项目分别进行监理工作和设计工作,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服从学校和监理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 施工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才能开始施工。
第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出具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和学校审定认可的施工蓝图。
第九条 由主持设计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同分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校领导,使用部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保卫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会议(如建设项目有弱电改造或新增还需实训处参加),进行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并明确施工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注意的事项,尤其要强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并形成由叁方认定的会议纪要和备忘录。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必须分别确定本部门的一名中层干部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明确本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为现场管理员,监管现场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出学校施工现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统一到保卫处备案登记,严格服从长沙职业教育基地综合协调办公室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场地相关使用部门在开工前及时搬离堆放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和设备,达到开工的要求。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在施工工期中必须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置建设项目围护,做好安全文明措施,禁止项目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并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个人素质修养,规范自身言行举止,遵纪守法,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小对学校师生上课和办公的影响。
第十四条 施工前在使用部门的确认下对现场设施设备和教学办公物品进行拍照存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或丢失,完工后综合存档照片和使用部门意见复原设施设备和教学办公物品。
第十五条 合理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电组织方案, 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组织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满足设计要求,符合施工规范。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设置标准的指令标志、禁止标志、警告标志、电力安全标志和提示标志,并按规范张贴文明创建宣传标语。
第十七条 施工垃圾的堆放场地必须由监理单位、学校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认可,不影响校园内车辆通行,垃圾堆放有序,并及时清走。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中所用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和中标清单中的价格,具有产品合格证和相关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其中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品牌、由监理单位和学校使用部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认可并签署意见后才能使用安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安装。
第十九条 主要隐蔽工程及勘验必须有学校使用部门、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和审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并有图片和文字保存作为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的证据。
第二十条 派驻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必须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资质要求,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更换。
第二十一条 在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由分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校领导组织预验收,监理单位、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参与,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并签署意见上报学校。汇总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同竣工验收资料一起交给业主。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学校,严禁隐瞒。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是学校聘请对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进行项目管理的第三方机构,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与进度负责监督管理的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检查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材料质量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工程建设项目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监理人员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
第二十五条 驻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签订的监理合同、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报告。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建设项目招标的资质要求,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更换监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完整记录监理日志,定期与学校沟通和汇报。
第二十八条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提交给业主。
第五章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项目签订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方案依法管理项目现场施工。
第三十条 明确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和监理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并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日志。
第三十一条 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监管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牵头,同使用部门定期召开现场施工协调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参与,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如会议涉及弱电工程,还需实训处参加。
第三十三条 与工程监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及时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保证施工过程中工作程序的完整、完备,收集归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料。
第六章 使用部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明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与学校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六条 明确的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和监理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并记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日志。
第三十七条 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督促、检查监理人员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监管的情况。
第七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
第三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签证,原则上按图施工,如需变更必须按下述程序申报审批。
1、项目实施期间,由使用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时,使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工作量清单、变更部分的报价,报学校批准后,由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并变更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变更签证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期间,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时,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工作量清单、变更部分的报价,报学校批准后,由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确认并更改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变更签证组织实施。
3、工程变更与签证需学校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与讨论,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和认可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充分考虑后行程正式变更上报学校由校领导审定。
4、累计变更不得超过项目中标价的10%,对变更的总价必须由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并报学校。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使用部门和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学校参与管理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举报违规、违纪、违法人员。
第四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代表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监督学校基建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