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行为和程序,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签证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控制工程造价,预防和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计量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
第三条 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是负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的职能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室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的监督机构;学校使用部门是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项目具有使用权的部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负责跟踪管理,充分考虑设计实施和完工后的使用效果,并提出合理意见。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当以建设方案、投资计划、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为依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现优化,坚持遵循实事求是,维护学校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变更、签证的形式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局部功能和用途发生变化,或原设计方案设计深度不够,或外部条件变化与不可预见性因素等原因,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与使用单位等对建设工程的进展形式、施工方法、技术要求、任务增减、使用功能以及建材选择等提出的变更、签证申请。
第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主要形式:
(一)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按照设计规范,结合工程施工实际与方案优化提出的变更。
(二)工程签证:使用单位对项目功能与布局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或增加新的施工任务,引起施工工艺或施工材料变化导致的签证;施工单位因施工情况的签证以及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之间的差异对施工方法、建材选用、工程进度等提出的签证;管理单位依据学校决策、建设规范与整体需要提出的签证。
(三)其他变更、签证: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引起地质条件、自然环境等发生变化,以及施工过程中税率、劳动法等政策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签证。
第三章 变更、签证申请
第七条 所有的工程变更、签证均须由相关单位初步论证后,提出变更、签证申请,报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履行论证审批手续。
第八条 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组织学校使用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变更、签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变更、签证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签证预算,并报学校聘请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
第九条 所有变更原则上需要事前申报,对于紧急突发情况、来不及论证和办理审批手续的工程变更、签证,施工单位须报经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同意后可立即实施,施工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相应手续。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应严格按照变更、签证预算审定额度分级审批。5000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签证,由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与项目使用部门审批;5000元至3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签证,报学校主管基建的校领导与使用部门校领导审批;3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签证,报学校主管基建的校领导、使用部门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批;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签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批;3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签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各环节责任人均须认真把关,防止高估冒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对因违反本办法随意、签证或未批先建的,学校一律不予认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后由施工单位报送至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进窗结算,评审的送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
第十三条 执行设计、签证时,应严格依据相关会议纪要或审批表,以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联系单及相应施工方案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签证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合理,审批审定工程签证单(附件2)应符合规定程序。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必须保留施工前后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抢险工程或紧急突发事件处理涉及到办理工程签证单的,可以边审批边施工,但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后一周内补齐工程签证资料,并按照审批额度规定,办理正式审批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工程变更、签证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学校有权依据相关合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施工方索赔。
第十七条 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设计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工程变更、签证费用,以及由此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发生的费用,学校有权依据设计合同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设计单位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监理单位违规、失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学校有权根据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监理单位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错误、失职造成的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学校有权依据造价咨询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学校基建工程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错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变更、签证的,视情节及损失金额,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金额“以下”的均不包含本金额,“以上”的均包含本金额。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后勤与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单
编号:
工程 名称 |
|
提出 单位 |
|
估算 金额 |
|
变更的原因和内容: |
① 设计单位: 年 月 日 |
②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
③ 使用部门: 年 月 日 |
④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年 月 日 |
⑤ 分管使用部门副校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⑥ 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⑦ 校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⑧ 校长办公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⑨ 党委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各一份。
2.审批权限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表2
工 程 签 证 单
编号:
工程 名称 |
|
估算 金额 |
|
签证的原因和内容: |
① 使用部门: 年 月 日 |
② 后勤与基建管理处: 年 月 日 |
③ 分管使用部门副校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④ 分管基建副校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⑤ 校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⑥ 校长办公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⑦ 党委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各一份。
2.审批权限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