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教工生活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方便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提高学院公有房屋利用率,维护良好的公有教工生活用房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公有教工生活用房,指学院所有的、用途为教职工住宿生活的房屋,包括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间、单身宿舍(或称集体宿舍)等房屋。学院租赁获得使用权的教工生活用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院内公有教工生活用房的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1. 职工住房走向市场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学院原则上不给职工个人安排住房,职工个人的住房从市场方向解决。但学院在房改时保有少量住房,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由后勤处酌情安排。
2. 统一管理原则。由院后勤处代表学院统一管理院内公有生活用房和学院租赁的教工生活用房,任何使用部门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房屋,服从统一管理。
3. 市场定价原则。院内公有教工生活用房根据有关政策要求,比照周边房屋市场形成的租赁价格和维护维修价格收费,后勤处负责核价、审查、报批、维修等事务,财务处负责收费入账。
4.使用者维护原则。公有生活用房的使用者应承但维护房屋及设施安全、房屋及附近指定区域的卫生等义务和责任。
5.使用者遵纪守法原则。使用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擅自转租房屋,不得利用公有生活用房进行吸毒、淫秽色情、赌博等不法活动和败坏校园道德风尚等其他活动。
第四条 房租、水、电及卫生费收费标准。
1.租房者向后勤处领取《教工公有生活用房租住申请表》并填写,由所在系(部)、处、室、馆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核实有关条件,再由后勤处审核租房条件、安排住房、核价、登记,通知财务处扣收有关费用。后勤处开具住房通知单,租房者凭通知单使用指定的公有生活用房。
2. 房租、水、电和卫生费收费标准
(1)房租: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间,按7元/平方米计价;单身宿舍(指第五栋)按5元/平方米计价。
(2)水电费:按水电供应部门规定的价格,凭水表、电表计量收取。第五栋集体宿舍未安装水表采用包月制,水费按10元/人·月计算。
(3)垃圾处理费:0.2元/平米·月。(垃圾处理费缴市环卫局)
房租、水、电等定价每年按市场价调整。
第五条 公有生活用房使用中的管理规定
1.使用者不得对房屋及设施擅自改变结构,违者视其情况予以罚款,或责令恢复其原状。恢复原状工程费用由责任人负担;使用者不得在房屋中放置超重载荷的器物,违者酌情处理;不得私自乱接、乱搭电线或增设其他线路,违者酌情处罚;不得在住房中从事违法、违纪的活动,违者依法依纪处理。
2.使用者应自觉维护住房及公共区域的卫生,防火防盗防触电;节约用水用电,随时关门关窗,减少和避免公物损坏。
3.使用者不得擅自将住房转租转让给他人,不得擅自换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若有违反本规定的,按双陪扣收房租费。
4. 使用者调离本院、退休、离职,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后勤处退回住房,特殊情况可延期一个月。因个人原因退房者,必须向后勤处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经后勤处验收后通知财务处停止扣收有关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渡期的计算,从实际入住时间算起。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