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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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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16-11-24 00:00:00  浏览:

长 沙 市 财 政 局

 

 

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核实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区县(市)财政局:

2016年长沙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已将全市[含各区、县(市)]资产清查报表上报省财政厅。为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全面实现资产清查工作目标,经研究,定于2016926日启动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事项申报工作。请市直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严格履职,认真组织好本部门(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审核工作。各区、县(市)财政局应认真组织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确保依法依规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工作方案

长沙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1日

附件:

2016年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核实工作方案

 

资产核实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申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产挂账等事项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为明确资产核实工作责任,规范国有资产核实申报审批流程,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和《2016年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长财资产20161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时间

本次资产核实,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的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1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

本次资产核实遵循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程序原则,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先将资产核实事项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再统一报送市财政局(一级预算单位,资产核实事项可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其余单位,一律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部门进行统一申报)。

三、申报范围

本次资产核实的申报范围为长沙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中清理出的资产损溢待处理事项,具体包括:

1.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账务错误事项;

2.资产盘盈事项(含基建并账等);

3.资产损失事项(含盘亏的公车);

4.资金挂账事项;

5.固定资产挂账事项(含资产划拨后的重复记账);

6.资产待报废事项(本次清查新发现的);

7.其他资产损溢待处理事项。

特别提示

i本次资产核实申报的总数应等于各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中账面值-清查值+固定资产待报废及挂账数,资产清查报表中未反映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不予受理。

ii 2016年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开展以前,已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处置的资产,不属于本次资产核实申报范围,该部分资产的处置仍按原渠道处理。

iii已纳入公车改革范围单位的待报废车辆,按公车处置流程进行报废,不属于此次资产核实申报范围。

四、工作流程

资产核实的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整理本单位资产损溢的相关证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办理完待报废资产鉴定回收手续,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核实材料;

2.主管部门收集下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统一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申请;

3.财政部门对口业务处室对各部门资产核实申请事项进行复核,经资产管理处分批汇总后报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

4.财政部门汇总并上报资产核实数据和专项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各部门接财政批复后组织下属单位进行账务处理,30日内将调整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

整理资产损溢证据

上报资产核实材料

主 管 部 门

审核单位核实证据

提出资产核实申请

财 政 局

复核部门核实资料

提交资产清查办联审

根据审批结果下达批复文件

资产清查办

审定资产核实事项

市 政 府

审批资产核实专项报告

上报

退回

申请

退回

提交

审定

批准

 

 

五、申报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报送主管部门的资料:

1.单位负责人签发的资产核实申报正式文件;

2.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财清综01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表(财清综03表);

3.资产核实申报、审批表及明细表,逐项写明资产名称、账面价值、清查价值、损溢类型、处理方式等,并分类列示;

4.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资产核实专项说明以及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表、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资料(对证据类型的具体要求见财政部《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其中待报废资产,须由市政府采购定点入围的已承担市政府闲置报废资产处置的拍卖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市财政局视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可适时从中介机构库中选择增补相关拍卖机构);

5.资产核实资料报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6.其他需要报审的资料。

(二)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局(市资产清查办)的资料:

1.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资产核实申报正式文件;

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审批汇总表;

3.各下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在资产核实申报、审批表中签署部门审核意见);

4.资产核实资料报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5.其他需提交审核的资料。

以上主管部门报审的资产核实事项资料包括纸质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资料。纸质资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以A4纸打印装订;电子资料以U盘或电子邮箱方式报送。

六、审核分工

(一)会计错账和资产盘盈事项

1.各单位申报的资产盘盈事项,若涉及公车盘盈、资产由多个单位重复记账等产权待界定事宜,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其余盘盈事项(含机建并账)和会计错账,可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财务、会计制度入账。

(二)资产损失事项(含公车盘亏)

1.各单位申报的盘亏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车办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市资产清查办联审;

2.非车辆类的固定(无形)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市资产清查办联审;

3.资金类的资产损失(非固定、无形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市资产清查办联审。

(三)资金挂账事项

各单位申报的资金挂账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市资产清查办联审。

(四)固定资产挂账事项

各单位申报的固定资产挂账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市资产清查办联审。

(五)待报废固定资产事项

1.已纳入公车改革范围单位的待报废车辆,由公车处置流程进行报废,不在此次资产核实中进行申报;

2.未纳入公车改革范围单位的待报废车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公车办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市资产清查办联审;

3.其余待报废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市资产清查办联审。

七、工作要求

1.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搜集、认真整理资产核实证据,确保资产核实申报材料真实合规、全面完整。

2.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恪守执业准则,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证明、价值鉴定意见等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本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时报送资产核实材料,并对本部门的资产核实事项进行严格把关。

4.财政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要坚持原则,仔细甄别,依法依规做好资产核实事项的复审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5.资产清查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沟通联动,提高联审工作效率,确保资产核实工作按期完成。

6.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失事项中经单位内部责任认定存在个人过错的,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现金和存款等货币资金损失,若属责任人个人原因造成的应全额赔偿,无力全额赔偿的移交市监察局处理;若属非个人原因形成的则由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予以赔偿,赔偿额度应由主管部门纪检书记确认后报备市监察局。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原则上个人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资产账面值的10%,以资产损失额为限。赔偿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资产收入专户(系非税户)后缴库。

7. 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由单位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根据拍卖行鉴定意见由市政府采购定点入围的回收公司负责清理回收,残值缴库,市财政局视回收进度和工作质量可另行增补并委托其他回收公司处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快工作进度,积极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做好待报废资产的拆除清理,未完成待报废资产鉴定、回收手续的不得上报资产核实申请。

8.资产核实事项经批复后,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核实后的资产明细项目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附1:资产核实申报正式文件(部门模版)

附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审批表(单位模版)

附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审批汇总表(部门模版)

附4:待报废资产处置工作安排表